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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四、金融科技发展应遵循的原则和模式

(一)金融科技有两个基因,并不改变金融的传统宗旨与安全原则

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任何金融传统的宗旨以及安全原则,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科技+金融,还是金融+科技,都不但要把网络数字平台的好处高效的用足用好用够,还要坚守现代金融形成的宗旨、原则和理念。金融科技有两个基因,一是互联网数字平台的基因——“五全信息”,二是金融行业的基因,在一切金融业务中把控好信用、杠杆、风险的基因。互联网运行有巨大的辐射性和无限的穿透性,一旦与金融结合,既有可能提升传统金融体系的效率、效益和降低风险的一面,也有可能带来系统性颠覆性的危机的一面。不能违背金融运行的基本原则,必须持牌经营,必须有监管单位的日常监管,必须有运营模式要求和风险处置办法。不能“无照驾驶”,不能百分之十五、二十的高息揽储、乱集资,不能无约束、无场景的乱放高利贷,不能对借款人和单位的钱用到哪里一概都不清楚,不能搞暴力催收、堵校门和朋友圈乱发信息等恶劣行为。

(二)消费互联网金融和产业互联网金融合理的发展模式:数字化平台与各类金融机构有机结合

科技金融的发展可以是互联网+金融,有条件的网络数据平台公司,独立发展金融业务,也可以是金融企业+互联网,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发展自身需要的互联网数字平台,但是科技金融最合理、有效的发展路径应该是网络数据平台跟各种产业链金融相结合。否定和整顿P2P,并不等于拒绝网络贷款。实践表明,网络贷款只要不向网民高息揽储,资本金是自有的,贷款资金是在银行、ABSABN市场中规范筹集的,总杠杆率控制在1:10左右,贷款对象是产业链上有场景的客户,还是可以有效发挥普惠金融功能的。全国目前有几十家这类规范运作的公司,8000多亿贷款,不良率在3%以内,比信用卡不良率还低。

当然,科技金融不仅仅是科技公司自身打造的金融融通公司,其最合理、最有前途的模式是互联网或物联网形成的数字平台(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与各类金融机构的有机结合,各尽所能、各展所长,形成数字金融平台并与各类实体经济的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相结合形成基于互联网或物联网平台的产业链金融。在消费互联网(toC)时代,基于人类消费的同一性、同构性,几乎可以一刀切的模式对全社会的电子商务开展活动,在产业互联网(toB)的时代,基于产业的复杂性、异构性,一个工业产业链与物流供应链的数字化平台是完全不同构的;而一个医疗药品供应链与消费品供应链的数字化平台结构也完全不相同。

基于此,在产业互联网时代,一个有作为的网络数据公司,分心去搞金融业,一要有金融企业所必需的充足资本金,二要有规范的放贷资金的市场来源,三要有专业的金融理财人士,还要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无异于弃长做短、自讨苦吃。所以,一个有作为的数据网络平台公司,应当发挥自己的长处,深耕各类产业的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形成各行业的“五全信息”,提供给相应的金融战略伙伴,使产业链金融平台服务效率得到最大化的提升,资源优化配置,运行风险下降,坏账率下降。

从国际经验看,一般性互联网平台公司绝不敢随意染指金融业务,美国的Facebook、亚马逊、雅虎等平台公司都很大,股价市值同样可以达到数千亿、上万亿美元,但它们再大都不敢轻易染指金融业务。至少四个因素:其一,成熟的商人懂得术业专攻,懂得长期坚守自己,不断创新自己才能使自己炉火纯青,获得足够的行业地位和进入门槛,才有可能获得超额利润;其二,一般性的互联网商品销售平台,其底层技术的安全等级无法满足金融要求,要满足金融业务要求,必须投入巨额成本,这往往得不偿失;其三,美国对金融公司有非常严格的监管要求,一般性互联网公司从事金融业务,一旦发生风险,公司根本承担不起动辄数十亿美元的巨额罚款;其四,鉴于所有业务点的风险都可能迅速转化为金融风险,而金融风险反过来又会拖垮所有非金融业务,所以成熟商人绝不愿去冒这么大的风险。

(三)形成明确的各方多赢效益原则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要有明确的各方多赢的效益原则。在消费互联网时代,基于人类生活方式的同构性,一些网络平台公司的盈利模式往往一靠烧钱取得规模优势,二靠广告收费取得一定垄断效益。在产业互联网时代,各行各业结构不同、模式不同,任何网络数字平台的发展,不能靠简单的烧钱来扩大市场占有率,也不能让客户中看不中用、有成本无效果、长期赔钱,这是不可持续的自杀行为。

合理的网络数字平台,应通过五种渠道取得效益、红利:一是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应用,提高了金融业务的工作效率;二是实现了数字网络平台公司和金融业务的资源优化配置,产生了优化红利;三是通过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运筹、统计、调度,降低了产业链、供应链的物流成本;四是由于全产业链、全流程、全场景的信息传递功能,降低了金融运行成本和风险;五是将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红利,合理的返还于产业链、供应链的上游、下游、金融方和数据平台经营方,从而产生万宗归流的洼地效益和商家趋利集聚效益。

同样,与网络数字平台合作的金融企业,也可以通过四种优势为合作项目取得效益和红利:一是低成本融资的优势。金融企业在获取企业、居民的储蓄资金和从人民银行运行的货币市场获取资金的低成本优势。二是企业信用判断的优势。网络数字平台对客户信用诊断相当于是X光、是CT、是核磁共振的体格检查,代替不了医生临门一脚的诊断治疗。对客户放贷的实际净值调查信用判断以及客户的抵押、信用、风险防范,本质上还要金融企业独立担当,这方面金融企业更是强项。三是资本规模的优势。网络数据平台尽管可能有巨大的客户征信规模(百亿、千亿、万亿),但资本金规模往往很小,要真正实现放贷融资,自身至少要有相应的融资规模10%以上的资本金。只有银行、信托、保险等专业的金融公司有这种资本金规模并与时俱进的扩张能力。四是社会信用的优势。不论是金融监管当局的管理习惯,还是老百姓存款习惯,企业投融资习惯,与有牌照、有传统的金融企业打交道往往更放心、更顺手、更相通。这方面,专业的金融企业比网络数据平台更为有利。基于上述四项分析,网络数据公司与专业的金融企业的合作确实是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资源优化配置,是最好的发展模式。

五、互联网数字平台要遵循的十条基本原则

消费互联网和产业互联网的发展,并没有改变人类社会基本的经济规律和金融原理,各类互联网商务平台以及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的资讯平台、搜索平台或金融平台,都应在运行发展中对人类社会规则、经济规律、金融原理心存敬畏、充分认识、形成共识。

第一,对金融、公共服务、安全类的互联网平台公司要提高准入门槛、强化监管。

凡是互联网平台或公司,其业务涉及金融领域,以及教育、卫生、交通社会服务等领域和社会安全领域三方面的,必须提高注册门槛,实行严格的“先证后照”,有关监管部门确认相应资质和人员素质条件后发出许可证,工商部门才能发执照,并对这三类网络平台企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事中事后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落实反垄断法。过去十余年,消费互联网参与者之间的博弈往往是零和游戏。

    不管什么行业领域、面对什么竞争对手,消费互联网竞争到最后往往是赢家独吞整个市场。因此,很多早期互联网企业不计成本融资烧钱扩展业务,意图打败对方。在形成垄断优势后,又对平台商户或消费者收取高昂的门槛费、服务费。这种类型的商业模式在社会总体价值创造上贡献有限,因为过度关注流量助长了假冒伪劣商品在网上的泛滥,甚至倒逼制造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第三,限制互联网平台业务混杂交叉。

    要像美国谷歌、脸谱那样,严格要求资讯平台、搜索平台和金融平台之间泾渭分明。做资讯的就不应该做金融,做搜索的也不应该做金融,做金融的不应控制资讯、搜索平台。

第四,保障信息数据的产权。

    由于缺乏数据治理规范,企业数据采集没有底线。比如互联网企业在用户使用产品的时候要求用户提供个人数据,但这个过程中,有些平台采集的数据、要求的授权和提供的服务明显不对等。明明很简单的服务,仅需要几个数据,却要求用户提供几十个数据;明明只需要一项权限,却让用户把权限全部打开,从而超范围收集个人数据。有的公司获取了消费者手机麦克使用权限,甚至通过窃听客户交谈内容而获取用户习惯,看似聪明的做法实际上已经触犯了法律。随着互联网产业不断成熟、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上述行为在未来将会很难行得通,消费互联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要加以避免。要象尊重知识产权那样尊重信息数据产权和版权,不能认为经过企业平台数据都是企业的资产。数据信息是一种资源,产权是客户的,不是平台的,平台公司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将客户的信息数据资源对外交易买卖。

第五,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互联网平台公司以及各类大数据、云计算运营公司,要研发加密技术、区块链技术,保护网络安全,防止黑客攻击,防止泄密事件发生,不侵犯隐私权等基本人权,绝不允许公司管理人员利用公司内部资源管理权力窃取客户数据机密和隐私。

第六,确保各种认证技术、方法的准确性、可靠性、安全性。

    近几年,网上许多认证,包括网上实名制在内,由于安全性差而遭到黑客轻易攻击,造成隐私泄露、社会混乱的情况,亟需改进。最近一段时间,又有许多创新,如生物识别、虹膜识别或者指纹识别。这一类东西好像很先进,但是所有这些生物识别都是黑客可以仿造的,如果一个黑客仿得别人的虹膜、声音、指纹,是很难进行监管的。这些识别在线下常规情况下是准确的、唯一的,但是在线上就可以仿制,根本就搞不清。所以,现在美国、欧洲根本不允许在线上搞生物识别系统。

第七,凡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事,一定充分听证、逐渐展开;要新老并存、双规并存;要逆向思考、充分论证非常规情况下的社会安全,决不能由着互联网公司率性而为。

    比如,这几年我国在货币数字化、电子钱包、网络支付方面发展很快,人们把手机变钱包,衣食住行几乎离不开移动支付,一些商店甚至不能使用人民币。但是应当认识到无现金社会面对战争、天灾时毫无可靠性,庞大的社会电子支付体系会瞬间崩溃,总之要三思而后行。

第八,对社会性公共服务的公司一旦出事,要重罚。

    互联网公司因其穿透性强、覆盖面宽、规模巨大,一旦疏于管理,哪怕只有一个漏洞,放到全国也会有重大后果。比如,滴滴打车经营出租车、顺风车业务是一种社会性公共服务,它的规模达到几十万辆,遍布全国。由于公司管理体系不健全,出现了强奸杀人等刑事案,现在企业停业整顿一个月,应该怎么处罚?常规情况下,一个出租公司有几百辆车,出了事罚三倍五倍的款,罚几十万。美国的优步出事,还没有死人就赔几千万美元,不是因为公司大赔偿数额也巨大,而是因为社会影响大,这一赔痛到心里,倒逼企业彻底改正,绝对不再让员工犯这个错误,害了这个公司的前程。所以,在这方面要打破常规,而不能用常规的管法。常规出租车出了事赔几倍,一个人死了正常的工伤60万,事故死人赔3180万。对于大规模的网约车绝不可以这样,至少加十倍,赔1800万都应该。

第九,防止互联网公司利用人性弱点设计产品。

    现在的一些互联网公司,利用人性弱点设计各种产品。网络市场形成初期所主导的自由理念,使得网络上失信的违约成本极低,于是会出现很多企业利用人性的弱点设计各种产品来获取流量,罔顾消费者的长期利益和市场的良性发展。比如一些信息服务公司,通过各种打擦边球的图片、噱头标题吸引用户点击观看视频、新闻。这种利用人性弱点诱使用户使用产品的行为实际上是不正当的,甚至是触犯法律的。未来互联网经济的竞争,一定是在更公平、可信的环境下进行,这些利用人性弱点设计产品的公司很难长期生存。

第十,规范和加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征管。

    最近几年许多百货商店关门了,有一些大城市三分之一的百货商店都关了。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网上购物分流了商店的业务量。而实体店无法与网店竞争的重要原因,除了房租、运营成本之外,就是税收。百货商店税收是规范的、应收尽收的,而电子商务系统的税收是看不见的,这就有违不同商业业态的公平竞争原则。

总而言之,5G背景下由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形成的数字化平台是这个社会最先进的、最有穿透力的生产力,近十年可以说是在气势磅礴发展。要在宏观上、战略上热情支持,但是要留一份谨慎,留一点余地。对于涉及到国家法理、行业基本宗旨和原则的问题,比如数据信息产权的原则,金融的原则,财政的税收的原则,跨界经营的约束原则,社会安全的原则,垄断和反垄断的原则,或者企业运行的投入产出的原则,资本市场运行的原则,都应当有一定的冷思考、前瞻性思考,以防患于未然。

(整理:卓代创新中心   作者:黄奇帆)